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了两家未办理3C认证、而私自生产电加热辅助功能太阳能热水器的企业,现场登记保存涉案成品太阳能热水器100余套,货值10余万元。
稽查执法人员在对济南市太阳能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不但在生产太阳能热水器,而且在没有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电加热辅助功能(俗称:电加热棒)太阳能热水器。执法人员在成品库和生产车间内,发现存放有成品电加热辅助功能太阳能热水器100余套,以及大批用于组装该型太阳能热水器的元器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了登记保存。
据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太阳能热水器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但对生产具有带电辅助加热功能的太阳能热水器,因其产品中增加了电辅助加热元器件,则产品便具有了贮水式热水器的功用。为了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对带电加热功能的太阳能热水器,企业应依据贮水式热水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对产品申请3C认证,由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鉴于以上两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在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带辅助电加热功能的太阳能热水器,且涉案货值较大,执法人员依法将其立案查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