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等效安全性评价将在保证电梯产品安全性能的基础上,更好地鼓励和支持新技术在电梯上的应用。”4月21日,在2008年电梯国际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主任委员朱昌明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对突破现有规范与标准要求的电梯产品进行等效安全性评价的情况作了介绍,吸引了来自国内外电梯专家和生产企业代表的关注。
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我国的电梯保有量已近100万台,电梯生产量达到约21.6万台,成为世界上主要的电梯使用国和生产国。近年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迅速发展,使得电梯行业不断出现突破我国现行试验和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部件。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有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电梯制造、安装、试验、检验、维修和改造的基本依据,也是世界上安全要求最严的电梯规范之一。”朱昌明解释说:“但是当它们不能适应这些电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求时,就有必要制定新的安全管理程序来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的产品投放市场。”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基于性能的等效安全性评价并不是要放弃现行的有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于大部分电梯成熟技术来说,现行的描述性标准依然有效。
据了解,制定基于性能的电梯安全规范是目前世界上电梯安全管理的趋势。欧洲1997年实施的95/16/EC《电梯指令》,规定了电梯的基本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评估程序。新的电梯产品只有满足了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才能保证有较高的安全水平,可以投入欧洲市场。据奥的斯公司全球标准负责人Louis Bialy介绍,2007年初在北美颁布实施了ASME A17.7/CSA B44.7《基于性能的电梯和自动扶梯安全规范》,该规范提供了三种能保证电梯使用新技术后具有同等或超过ASME A17.1/CSA B44规定安全要求的新的评估方法。
从2005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根据我国电梯的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参照国际上先进的电梯安全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完善了有关突破我国现行试验和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部件进入市场的审批程序,要求凡是突破我国现有技术规范的电梯整机和部件在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等效安全性评价的审议。
现在这一审批程序已比较成熟,据朱昌明介绍,申请进行等效安全性评价的单位首先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然后由申请单位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商定对申请等效安全性评价产品进行验证试验的内容和方法并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受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等效安全性评价应考虑的因素逐项提出结论性意见和是否批准的建议,并形成等效安全性评价的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在受理上述申请并收到型式试验机构的等效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将委托电梯分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并由电梯分委会提出等效安全性评价意见,最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酌情予以批复。
至今,根据企业的申请,电梯分委会已对涉及8家企业的10项电梯技术或者产品进行了等效安全性评价的审议。其中8项通过,1项未通过,1项建议按个案处理。“通过这些审议工作,加速了新技术在电梯上的应用过程,体现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模式正逐步与国际接轨。”朱昌明说。
目前,电梯分委会一方面正在转化、消化ISO/TS 22559-1《电梯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全球基本安全要求》,致力于对使用电梯或与电梯相关的人员,确定全球统一的安全水平。即安全要求只明确需要达到的安全目标,不规定怎么去做,这样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他们也协助申请等效安全性评价的企业提高新产品的安全性能,使投放市场的电梯新产品具有等效或超过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安全性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