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电动车“三包”规定南京受挫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南京市工商、质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酝酿、调研长达半年的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于5月30日终于对外公布并正式实施。然而,出乎意料是,该“三包”规定出台当日就引起电动自行车界的强烈不满,南京电动自行车协会首先向社会明确表示,会员单位拒绝执行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倡导电动自行车业协会非会员单位参照执行,同时向南京市政府递交了紧急报告。

  电动车行业协会:“三包”应兼顾企业利益

  “我们就是希望负责制定三包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能够兼顾企业和商家的利益”。南京金城机械厂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南京出台的这份三包规定,最少有5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企业今后面临生存危机。新“三包”十三条规定,整车、电机、电池等9种零部件发生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商品,可退车。而规定的第十七条又把电池单独列出——遇两次以上维修不好便可退电池。那么,如果一辆车的电池维修超过两次,到底按哪条标准执行?至于第十七条,规定电池在15日内不足额定容量60%,就要做退换货处理。业内人都知道,电池在不同温度下,容量会有变化,而十七条中却没有任何关于温度的细节规定,执行起来实在太困难。

  大陆鸽的经销商指出,电动自行车的外壳、轴承等磨损件发生故障,是质量问题还是自然磨损或人为损坏,厂商很难界定,容易造成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矛盾。磨损件可以保修,但计入退货依据是不科学的。关于零部件两次以上维修不好就退货的要求是厂商最难做到的,因为不同属性、不同使用条件、不同三包期限的零部件的维修次数,统一累计作为退货依据也是不科学的。

  消费者协会:充分征求了厂家意见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针对车协发出的紧急声明发表意见,比电动车更为复杂的摩托车“三包”规定中要求,如果出现性能障碍,两次修理不好就要免费更换,那么电动车为什么就不行呢?许明说,制定三包规定的南京市四个部门是充分征求过电动车生产企业意见的,一些例如细化电池性能故障、缩短厂家提供配件年限的条款,都按照企业的合理要求进行了修改。

  质监部门:“上位法”经得起推敲

  南京市质监局监督处刘学鸿处长认为,新“三包”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所有条款都是经过反复推敲的,生产企业如果没有一定压力,很难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企业认为“三包”规定过严,不去执行。而对消费者来说,买来的东西应该是合格品,既然是合格品,那么在三包期限内消费者应该能够正常使用。并不是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一点问题没有,但至少在三包期,即1年之内产品必须正常使用,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据介绍,南京市场上目前电动自行车约有30多万辆。南京市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去年对南京电动自行车市场质量抽查显示,43个批次中合格率仅56%,电动车售后服务无保障、电瓶维修“老大难”、虚假宣传受欺诈、粗制滥造隐患多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遏止。特别是电瓶质量问题,消费者普遍反映使用寿命不到1年,有的仅用几个月,厂家和经销商解决纠纷的手段往往采用“维护电瓶”或“配组电瓶”。这种影响产品质量信誉、给消费者精神造成无限痛苦的“通用做法”,竟成了南京市一种默认的行规。

  工商部门:接受投诉照章执法

  面对南京电动自行车市场管理上的无序,南京市消协许明秘书长说,新“三包”的制定,就是要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新“三包”既然出台,就一定要执行,如果相关电动车生产、经销单位拒不执行,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协将会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许明强调,《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整改,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今后消费者协会将会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南京电动车质量的抽捡,对于抽捡中存在问题的电动车品牌进行公开曝光,并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坚决查处。

作者:刘益广 来源:《市场报》 (2005年06月07日 第六版)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7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