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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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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4月8日公布了中国银监会向被监管机构收取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

  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向中国银监会发出的通知称,银监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简称“被监管机构”)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而对于银监会向被监管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通知规定,按上年末资产总额(扣除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

  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2007年的分档费率为:3万亿元(含3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16%,3万亿元以上至5万亿元(含5万亿元)部分为0.01%,5万亿元以上至7万亿元(含7万亿元)部分为0.006%,7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2%,9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08年和2009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通知称,被监管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此外,银监会向农村商业银行收取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执行。

  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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