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是指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和组织提供普遍必需品和服务的产业。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电力、电信、邮政、铁路、有线电视、燃气、供水和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回收及处理等。公共事业是一种公益性、福利性行业,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本身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其收费行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水、电、气、暖、公交、公园、电视等行业的提价行为越来越多,公用事业收费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近日,“弘扬3·15精神暨公共事业收费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与会专家就公共事业收费问题展开热议,一方面充分肯定了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以来的成就,同时又毫不回避地指出了公共事业发展现阶段仍然存在的种种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编 者
北京市发改委委员张万恒:公共产品定价应有新的思路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张万恒以2006年~2007年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改革为实例,介绍了北京市公交票价改革的实践。他认为,“坚持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定位和公交优先的原则,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的支持力度”是此项改革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
他指出,在新的条件下公共产品定价应有新的思路。从北京市来讲,随着经济发展、政府财力增加,公共产品定价应更多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服务的补贴力度,维持公共服务的低价格。这一转变既是经济发展的直接成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直接体现。
中消协秘书长母建华:公共事业收费应确保消费者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结合中消协、各地方消协近年工作,深入分析了公共事业与消费维权的关系等问题,他提出,公共事业收费应确保消费者利益。
母建华指出,公共事业是一种公益性、福利性行业,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本身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公共事业收费要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其定价应公开、透明,更多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心声。他建议,政府对于公共事业应通过加强成本审核、确定上限管理模式、改善成本监控体系等实现调控和监管,逐步、有限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对公共事业实行价格管制不可或缺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是否可以对公共事业实行价格管制,即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对公共事业实行价格管制是可行的、必要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他认为,实行公共事业价格管制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是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施行“民生”大政方针的需要。
他结合今年年初国务院在物价上涨之后的价格管制决定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采取临时价格管制措施,就是让公共事业等有关企业挑起社会责任的担子,帮助广大群众渡过难关。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推进公共事业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指出,推进公共事业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他认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和机制应当多元化,原则上应当采取免费或者从低定价的政策。
在公共服务定价问题上,刘俊海认为,尽管当前的价格听证制度仍处在起步阶段,尚存在很多缺憾,政府还是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刘俊海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公共服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审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公共事业收费应坚持“普惠”和“共享”原则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认为,公共事业收费应坚持“普惠”和“共享”原则,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从“政府积累型”向“公众分享型”转变。她结合中国社会现实,从社会弱势群体角度出发,分析了当前中国公共事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她强调,公共事业收费对各类弱势群体生活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明显。在提到贫困农民群体时,她认为,现在农村所设立的解决各种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进一步规范各项收费标准,使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成为政府的公共产品。
正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要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发展中心全国县域经济研究中心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正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在发言中提出,改革我国公共服务制度的核心“不仅是改,最终是革”,是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强化公共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公共事业立法,而其焦点则是加强公共服务事业法制建设。
他表示,包括公共事业收费在内的中国收费制度改革,其实质是撤销乱收费的准政府部门,取消法定税收之外的所有乱收费或变相收费。李伟民还着重提到了公共事业费用的政府承担问题。他建议,公共服务事业费用,尤其是教育费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
重庆市教委副主任张严方:收费应该在“阳光”下进行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教委副主任张严方在充分肯定公共事业收费必要性的同时指出,公共事业收费应当阳光化、透明化,只有收费透明,消费者才能真正支持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他建议,公共事业收费改革应按照“公益性为主、市场化为辅”的理念,采取负责任的态度,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妥善合理地解决现存的问题,让所有的公共事业收费在阳光下进行,让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何静:公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何静教授从今年年初国务院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说起,引出了公用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
她指出,公用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其公共性,而不是盈利性,其社会责任在于保证公众正常生活的开展,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并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这种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公平和禁止权利滥用是公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事业收费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指出,我国公用企业的行业特性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收费问题。他说,公用企业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公共性、经营目标的公益性、服务对象的公众性、市场地位的垄断性等特殊性,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他认为,完善公用企业收费法律,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完善政府监管制度,将公用企业定位于低利润或“零利润”企业,要加强公用企业成本核算的合理性,增强成本的透明度,完善公用企业收费定价的法律程序,还可以对部分公用企业所在行业适当引入价格竞争机制。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价格改革是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关键
研讨会最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做了总结发言。他在发言中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我国在公共事业上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同时,他认为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公共事业价格改革问题尤为关键。
针对研讨中各位专家提到的目前公共事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李国光也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他认为,可以借鉴国内外公共事业价格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作法;逐步形成以政府限价为主体的公共事业价格形式结构;实现公共事业财政民主化,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事业价格调整必须关注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应抓紧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努力促使听证成为“问价于消费者”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