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某地有一位家长来到派出所为他的新生儿申报户口,办理户口的户籍警在验过新生儿的出生证和户口本后说:《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现在孩子的姓既不随父亲、也不随母亲,因此不予办理。可是家长知道《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于是家长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在公安局同意办理户籍登记后,家长选择了撤诉。因此,这个案例的核心是对《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理解。换句话说,是对法律中的条款应该怎么来解读的问题。
上面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是对于“可”字的解读。“可”在这里既不能表示“必须”随父姓,也不能表示“必须”随母姓;既不能表示“最好”随父姓,也不能表示“最好”随母姓。因为这些都不符合民法的精神。“可”在这里只能表示一种“提示”,“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仅仅是一种提示,不是规定。因为姓名的决定权是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类似的问题也会在标准中出现,同样会提出“标准怎么来解读”的问题。既然标准和百姓有关,那么百姓需要学会怎么来解读标准。
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出一些条款组成,标准中的条款也是有层次的,不同的条款在实施中有不同的执行力度。所以要解读标准,实际上是“标准中的条款应该怎么来解读”的问题。
有的表示条款规定的内容,即一定要做到不能打折扣,或者一定要满足且丝毫不许有差异;
有的表示条款建议的内容,即最好做到或者最好满足;
有的表示条款陈述的内容,即解释的内容、说明的内容。
上述3个方面是根据标准中条款所具有的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程度来区分的。他们分别构成了标准中的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
标准化活动是一项制定条款的活动,围绕一个标准化主题可能制定出一些条款,每个主题的相关条款就构成了标准的主体,也就是标准的实质内容。
标准中除了主体以外,还有附加要素。标准中的附加要素是对标准的实质内容所做的说明性、解释性和提示性的表述,但是它不得改变标准的实质内容。
标准的内容表述是有它自己固有的规则。只有了解他们的规则,才能真正读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