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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朱明:明确电梯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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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07年底,上海市各类电梯数量已达9.46万台,而目前上海市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数量约占电梯总量的10%。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规定,“经检验机构论证,电梯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可是,由于其中“检验机构论证”的方法以及报废标准没有明确,目前多数老旧电梯还是处在修修补补继续使用的状态,留下很大安全隐患。另外,如何判定电梯“已无改造、维修价值”是一个难点。因此,建议修改《办法》,明确电梯报废标准,具体可通过电梯风险评价的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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