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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2月5日通过了化妆品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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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规的目的是把以往多次修订的内容加以整合来简化法规,进一步加强产品安全,确保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草案提出了多项修订。为确定新法规的适用范围,草案文本第二条引入多条定义。之前列出化妆产品清单的附件已被删除,交由生产商评估其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

  草案第二十八条引入化妆品成分名称词汇表。这些名称全球通用,免除了翻译该成分表,有助业界减少成本及行政负担。

 新法规附件一列出多项化妆产品安全规定,说明产品安全评估书须提供的资料。根据草案第四条,进口化妆品的负责人为各进口商。至于非经进口商从欧盟以外引进的产品(如通过互联网引进的产品),把产品推出市场的业者须委任一名欧盟区内业者为负责人。

 草案第十条引入通报规定。负责人把产品推出市场前,须先向欧洲委员会提交若干产品及联络资料。第十九条规定,负责人一旦发现产品有任何不良影响,须立即通知当局。第二十条列明,当局若怀疑某种化妆品所含的物质不安全,有权展开调查。草案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及二十五条适用于违规产品。当局若发现产品违规,有权命令负责人采取纠正措施或回收产品。

作者:苏志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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