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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数码产品别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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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数码产品成了消费者的新宠。为节约购买成本,不少消费者选择从零售商处直接购买,这在无形中也增加了购买风险。如何零风险买到货真价实的数码产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唐铸通过具体案例,帮我们揭示了三大常见“陷阱”。

陷阱一:无法证明购货来源消费者败诉

  案例1:外包装号与真机序列号不同。

  王先生购买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商家填写了购货发票,并在发票上记载了该产品外包装上的序列号,但未在发票上注明该包装内真机的序列号。在商家承诺的包退期内,电脑出现了故障,王先生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于是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发票上注明的序列号与外包装的序列号一致,但与王先生提交的电脑机器的序列号不一致。王先生称,当时是通过试用样机的方式购买的封闭外包装的新机器,并未核对真机序列号与外包装序列号是否一致;商家辩称,王先生向法院提交的电脑并非该公司出卖的产品。王先生因无法举证证明该电脑与商家向他出售的产品,是同一台笔记本电脑,被法院驳回了诉求。

  提示:购买具有封闭外包装电子产品,应及时核对产品包装盒上的序列号与包装内产品的序列号是否一致,以判断该产品真伪。同时,序列号一致时,也应将该产品外包装以及真机的序列号同时记载于购货发票上。记载的是否完整具体,关系到能否证明购买产品的同一性,避免商家事后抵赖。

案例2:生产批号无法证明产品来源惟一性

  张女士从销售商处购买了价格不菲的硒鼓,商家承诺该硒鼓系原装进口硒鼓,并做出惩罚性承诺。张女士在要求商家出具发票的同时,也在发票上抄下了该硒鼓上的一组数字。后来,张女士经过检验发现,该硒鼓是从其他打印机上拆下的,并非原装,便以欺诈为名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双倍返还价款。商家辩称,该硒鼓不是他们卖给张女士的产品。

  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购货发票。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抄下的该“序列号”其实是产品的生产批号,即是厂家一个生产批次出厂产品的统一批号,该批号包含了整批产品,仅根据该号码无法确定该产品具有唯一性,也无法确定是商家卖给张女士的产品。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产品的来源,张女士败诉。

  提示:购买数码产品前,应先对产品的序列号信息做大致了解,以便于在购买时记载准确。也可要求商家在出售的产品上做好相关标记或详细记载其信息,以证明所购产品的真实来源。

陷阱二:轻信销售商说辞质检期已过最终败诉

  案例:赵小姐试用样机后,买了一个型号的数码相机。样机试得不错,拿到新机器进行检验时,却多次死机。商家解释为该类型产品的通病,让赵小姐回去观察一段时间。赵小姐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发现,该产品已过了法定的质量检验期,赵小姐已经丧失了主张退货的权利。

  提示:消费者当场验货发现质量问题后,不要轻信商家的种种托辞和借口,而应及时主张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在法定的质量检验期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丧失请求权。

陷阱三:商家承诺终身维修规避退换义务

  案例:李先生从代理商处购买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商家承诺一年保修,终身维修。购买不久,电脑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李先生要求更换,代理商称只是小问题,无需换货。李先生就把电脑交给代理商检修。不久,该电脑又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多时间里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李先生再次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此时该产品已过了保修期,李先生已丧失了退换货的权利。

  提示: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消费者应倾向于选择质量保修期较长的商品。

作者:李京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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