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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何以“两面”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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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最近公布的一份“跨国公司在华形象公众评价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消费者认为跨国公司履行的社会责任未能与其在中国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称。调查发现,跨国公司让中国公众最反感的行为,是销售同样的商品却对中国消费者制定更高的价格。跨国公司针对中国市场的高定价现象,在涉及汽车、食品、化妆品、机械设备、软件等一些行业领域,表现最为明显。

  跨国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一直卖得很贵,这是摆在面上的东西,不用做什么市场调查。问题在于,是什么支撑了这种贵,又是什么让这种贵一直维持了下去。

  跨国公司方面一般会找出如下理由:一是销售成本高。比如,哈根达斯说他们在美国的销售模式以零售渠道为主,在中国则以专卖店的方式销售,而后一种方式显然会有很高的附加值。二是中国政府征税高。比如,目前我国对进口汽车征收25%的关税,此外还有17%的增值税和3%~8%不等的消费税。三是品牌优势。这既包括因掌握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优势而拥有的市场定价方面的主动权,也包括品牌自身价值对产品市场销售提供的溢价。

  跨国公司的这些理由表面看来已经很充分,也符合价格规律,用来解释其产品“贵”显得合情合理。不过,我们的问题不是为什么“贵”,而是为什么在中国市场要比其他市场“贵”。比如,一向以“高品质”标榜自己的跨国IT品牌产品价格,在国内外很多都以“两面”示人,包括索尼、戴尔、惠普等IT品牌,都存在产品在华定价比外国高10%的现象,最高可达50%的情况。这是为什么?对这样的问题,多年来跨国公司从来没有认真回答过,都不予置评。

  有人批评说,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实行价格歧视,这才是它们极力回避却又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是指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从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柜架来看,价格歧视属于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东道国企业及国家整体利益。

  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之所以能够长期实施价格歧视,根源在于他们拥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其垄断地位的形成,既与我国许多行业市场不够成熟,尤其一些高端市场领域国内企业尚未对跨国公司形成竞争力这样一种现实有关,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以及部分消费者长期形成的崇洋心理有关。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不是用他们先进的“国际惯例”影响和改变中国企业的行为向良性转变,而是迅速让自身“异化”;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取市场,而是靠一些潜规则控制市场,制定高价垄断销售。因此,如何规范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对其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攫取暴利的垄断滥用行为进行规范,则是有待我国政府今后着重解决的问题。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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