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当庭宣布了终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德阳市兴达化工厂称被上诉人德阳质监局在检查上诉人肥料时,未出示执法人员证件,且抽样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德阳市兴达化工厂在生产、销售假劣微肥过程中,被德阳市质监局查获并给予了行政处罚。兴达化工厂不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在2007年先后向四川省质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均维持了德阳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但该厂不服判决,于2007年12月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德阳局选派执法人员出庭,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一一剖析该厂的违法行为和事实,陈述行政执法的理由和依据,有理有节地将对方的质问逐个推翻。
对此,德阳市中院行政庭的法官充分肯定了德阳市质监局的作法,称执法人员直接出庭应诉,这在德阳市行政案件诉讼中开辟了先例,不仅展示了德阳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也展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和“阳光执法”的质监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