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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给企业带来便利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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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之一

  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用以替代1999年开始实施的旧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特点是:新办法以实施风险管理,“诚信守法便利”,差别待遇,动态调整为立法原则,顺应了时代发展,考虑了企业实际,增加了“贸易安全”、“知识产权”的概念,主动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从高到低分5个类别

  在类别设置上更加细化,依据守法信用度对企业从高到低划分为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其中,AA类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与AEO相对接;A类为信用良好企业;B类为信用一般企业;C类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为信用很差企业。《办法》还扩大了企业分类范围,首次对报关企业实施了分类管理,分类范围涵盖了所有正式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在管理措施上更加到位,确定了企业分类后的具体管理措施,按照《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进行差异化管理。从整体上看,就是具有全国统一性。主要体现在:分类标准统一、配套管理措施统一、全国海关适用统一,较好解决了以往“政出多门”管理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对A类企业,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对AA类企业,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
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企业类别分上调和下调

  据海关负责人介绍,企业类别的调整分为上调和下调管理类别。

  对于企业类别上调的,必须由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注册地海关经审核后,认为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然后报直属海关审定。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申请,注册地海关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的决定。对于申请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海关发现企业有应当降低管理类别情形的,将按照规定下调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并制发《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

  经海关决定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企业。

  企业在分类管理中也获得了便利和实惠。实施差异化的管理,提高了守法企业的通关速度,增强了企业竞争力。

  对A类以上企业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空转或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

  据统计,北京海关关区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仅在2007年就减少了保证金资金占压328亿元人民币,有力地促进了首都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在通关作业改革中,海关推行了区域通关制度,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利通关措施,目前北京海关关区有33家A类企业享受到了这一便利,此举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进出口效率。

  A类企业还可以享受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目前关区共有43家联网监管企业,实行联网企业减少了纸质单证、手册流转,简化了手工作业手续。在关区,像诺基亚、冠捷科技等67家A类企业还可以享受担保验放、“先放后报”、“门对门”服务等便捷通关措施,为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有力支持。

  相关链接

  北京海关负责人提醒各企业,拟申请实施海关A、AA类管理的企业请留意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上的公告,并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到企业注册地海关办理。

  北京海关企管处负责人介绍,制定新的《办法》是为有效解决海关面临的日益增长的进出口货物数量和管理人员相对短缺以及海关实施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双重矛盾”的需要;是提高海关执法统一性的需要。目前,海关有多种便捷通关措施,有海关总署各部门制定的,也有各海关自行制定的。

  今后将统一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来;是与国际海关通行做法相衔接的需要。目前,国际海关组织正在推行“认证经营者制度(AEO)”,改革现行的分类管理办法可以与国际海关的做法进行接轨,也为下一步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海关开展守法企业“相互认证”奠定基础。

作者:姜保宇 于江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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