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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附件6:缺陷汽车产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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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缺陷汽车产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书


编号〔200 〕 号


  (一)(制造商名称、国别)

  你公司制造的  车型(生产年份)经判别,存在缺陷,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召回行动,并立即通知有关销售商停止销售该型号汽车产品。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该车型的召回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如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缺陷描述)


   签发人:              签发日期: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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