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缺陷汽车产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书
编号〔200 〕 号
(一)(制造商名称、国别)
你公司制造的 车型(生产年份)经判别,存在缺陷,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召回行动,并立即通知有关销售商停止销售该型号汽车产品。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该车型的召回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如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缺陷描述)
签发人: 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