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河南处罚违规制售电器企业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河南一家电器生产企业在没有取得CCC认证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生产和销售,当质监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却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接受处罚。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河南省质监局对这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5月25日,河南驻马店市质监局作出(豫驻)质技监罚字[2007]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南华通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未经CCC强制认证生产销售58台GGD3型低压配电柜,决定对其处以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年7月17日,华通公司向河南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7年9月9日,驻马店市质监局将该案移交河南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处理。

  2007年12月12日,河南省质监局告知华通公司有听证的权利,12月24日就处罚事项举行了听证会,12月25日,河南省质监局作出了(豫)质技监罚字[2007]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通公司罚款10万元。

  2008年1月2日,华通公司不服河南省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称河南省质监局认定其未经CCC强制认证生产销售58台GGD3型低压配电柜是错误的,事实上只有4台GGD3型低压配电柜,其余54台属GGD2型。因此,要求河南省政府撤销河南省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河南省质监局收到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为处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河南省政府对该案从实体到程序、证据等审理后认为:经合法性审查,河南省质量技监局的处罚主体、程序、适用法律均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河南省质量技监局充分考虑了华通公司积极补办CCC强制认证的情况,已经进行了从轻处罚,属于处罚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河南省政府决定:维持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豫)质技监罚字[2007]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赵元红 孙中杰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