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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了保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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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要求,寿险个人保单生效日后1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应进行回访;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定损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事故车辆,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齐全,经审查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本报济南3月11日讯 从近日召开的山东保险业服务质量年动员大会上获悉,全国首部地方性保险业服务标准——《山东省保险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即将公布。针对目前保险服务中消费者反映的种种问题,该《规范》规定了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职业行为规范、营业场所服务等相关内容。

  该《规范》指出,保险业务员拜访客户应事先预约。拜访时出示展业证或工作证。保险业务员向客户作险种介绍或条款解释,全面、准确,不贬低其他公司产品。要向客户明确说明投保条件、责任免除条款、限制责任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犹豫期规定、退保损失。

  保险业务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寿险分红产品说明书、投资连结产品说明确认书、万能产品说明书、万能型人身保险投保提示,要经投保人阅知和签名确认。

  《规范》规定,在寿险个人保单生效日后1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应采用电话、信函、问卷、上门等形式进行回访。财产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个人保单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规范》指出,保险理赔人员接到客户报案,需前往查勘现场的,要立即指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市区案件要在1小时内赶到,郊区案件要在2小时内赶到,省外异地案件委托协作公司查勘的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

  机动车辆保险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不指定修理厂。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对出险原因清楚、责任明确、未涉及第三者人伤、定损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事故车辆,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齐全,经审查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山东保监局王平生局长介绍,07年山东保监局收到的电话投诉中,有80%是投诉保险营销员不实宣传和欺骗误导的,还有反映理赔难等问题的。《规范》出台后,将促进山东保险业健康发展。

作者:杨珂 李晨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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