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表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开展自查,对已印制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包括已出厂的),可以采用加盖印章或者贴签的形式标注,但不得有文字模糊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协助生产企业召回或主动下架,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