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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故事之RoH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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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废旧电子产品污染日益严重的隐患,在全球都向绿色制造倾斜的时候,中国绿色制造也迈出了重要一步。

 历经几年的准备,2007年3月1日,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个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电子产品环保“绿卡”的环保法令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将全面跨入“绿色制造时代”。

  污染严重促使立项

  随着全球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电子垃圾作为新兴垃圾,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日益严重。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如何实现绿色制造”、“如何保证电子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和企业共同探讨的话题。

 同样在六七年前中国还没有加入WTO的时候,当时国内电子口企业基本都没有“绿色制造”意识。伴随中国加入WTO,不断出台的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和环保指令对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把控也逐渐增加,这不仅制约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更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势头。

 当时有数据统计显示,单就家电,我国社会保有量就超过10亿台,每年有3000多万台电子产品进入报废期。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若按家电正常使用寿命10年-15年计算,从现在起,我国每年将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电冰箱、6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

 2001年前后,我国已经存在成为全球电子“垃圾场”的危险。法新社认为,中国正成为世界上主要的电子“垃圾场”。而绿色和平组织的话更具有警示意义:“如果不出什么意外的话,中国应该成为世界上最理想的电子‘垃圾场’。”

 “在这种背景下,信息产业部在2002年初的时候对电子信息类产品的回收情况进行全国调研。”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制改革与市场处处长黄建忠表示,“调查后发现浙江和广东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环节无序,污染比较严重,当时和国家发改委商议,觉得有必要在源头上对电子信息类产品进行严加控制。”

 而这次全国性的调研,也成为信息产业部牵头制定《管理办法》的理由之一。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综合利用处副处长管世表示,出台废旧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法令主要基于三个原因:

  第一,由于广东、浙江等回收站主要通过露天焚烧的方式,电子废旧产品的废液、废渣随意排放,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危害了人体健康。所以尽快制定规范电子电器循环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第二,主要出于促进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同时让绿色制造在源头上就有了控制。这样才能有利于回收,形成资源良性循环,降低资源成本和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出于应对欧盟的两项指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迫切需要。当时欧盟两项指令以及已经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对进口加工电器回收处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生产商、进口商和消费者增收回收处理费用。

 配套标准同步进行

 据记者了解,《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在2002年开始立项后,在2002年-2004年的两年期间,信息产业部牵头成立专家组对《管理办法》的制定作了很多方面的准备。

 作为《管理办法》最有效的补充,配套标准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2004年10月,信息产业部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工作。当时主要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黄建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兼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秘书长刑卫兵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制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是同时进行的,标准制定工作组2004年10月份成立,当时是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主管,成立目的是实现电子产品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

 据了解,当时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有8个,其中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无铅焊料的化学成分》和4个无铅焊料的材料标准。

 “目前,《管理办法》配套标准中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等3个标准已经于去年11月份正式出台,其他配套标准也在积极制定中。”

 记者采访获悉,在《管理办法》和配套标准的讨论制定过程中,国内外电子企业作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也参与到法令的制定讨论工作中来。

 “当时外企为了更好地参与讨论工作,主要通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工作委员会(ECFIC)集体谈判。”佳能参与《管理办法》讨论的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最初有索尼、佳能等20家企业参与进来。”

 此外据记者了解,部分国内厂商对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并不是很了解,不过诸如像联想、TCL等这些企业都积极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事实上,国内部分企业不参加是不了解标准制定的意义,如果他们明白标准出台后,他们要按照标准执行后就会有很多企业来参与。”刑卫兵表示。

 “不能照搬欧洲模式”

 《管理办法》和配套标准同时开展,并在2004年后全面进入了提速区。

 据标准和法规制定的相关人士回忆,当时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不能照搬欧洲模式”。而后在《管理办法》和配套标准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司长周子学、副司长王秉科以及黄建忠处长在公开场合也多次承认这点。

 黄建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RoHS最大特色是和欧盟的RoHS有六点不同:

 一是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是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更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电子报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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