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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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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金融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金融国家标准;

(一)金融术语、数据元、符号、代码、文件格式等;

(二)金融业对通信、数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金融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和服务技术要求。

第三条 制定金融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二章 金融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金标委,下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金融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金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建项目工作组,确定工作组的组成单位,推荐、任命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进行金融国家标准的制订工作。

第六条 执行金融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由金标委负责提出调整的内容:

(一)确属金融业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项目,应予撤销。

第七条 金融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相关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1),经金标委审查同意、人民银行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金标委按照报批结果组织实施;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 金融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所订金融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金融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金融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金融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金融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金融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金融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九条 金融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金融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2),送金标委秘书处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金融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金标委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金融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金标委决定。

会议审查时,金标委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金融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金标委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金融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4),并附《函审单》。

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金融国家标准报批稿并报金标委秘书处审核。

金融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十三条 金融国家标准报批稿由中国人民银行或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5)

(二)金融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

(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6)、《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

第四章 金融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十四条 金融国家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金融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按附件7、8),经金标委秘书处或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金融国家标准的复审

第十六条 金融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金标委提出复审建议,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金融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复审结束后,金标委将复审结果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金融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金融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金融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金融国家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金融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金融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金融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金融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金标委讨论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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