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主任委员和第一副主任委员由金标委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秘书长1人,需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至3人。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金标委的顾问。金标委每届任期五年。金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委员构成如下:
(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代表。
(二) 相关金融机构的代表。
(三) 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金标委委员(简称委员,下同)以专家和单位代表的双重身份参加金标委,应由在金融业务或金融信息化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聘任。委员可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金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金标委有权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其委员职务,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金标委的工作,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核工作及金标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委员在金标委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金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有责任支持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推进已颁标准的实施。
秘书处是金标委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金标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受中国人民银行行政领导,其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工作细则由金标委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秘书处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金标委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商金标委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接受金标委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可以在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范围内独立开展标准化制定、修订、复审、审查工作。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金标委通报工作情况。
金标委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联系。金标委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标准项目需要组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工作组应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工作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金标委根据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 /TC68和ISO/TC222分技术委员会设立情况,协商确定其相应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