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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修订《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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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于3月10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1)及《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CNCA—02C—024:2001/A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对《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CNCA—02C—025:2001/A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

  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及发动机产品,须按照新修订的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及发动机产品新修订规则和老版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摩托车及发动机产品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符合新修订规则的认证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摩托车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认监委认证部)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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