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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红建议: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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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状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备,也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特种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爆炸、坠落、倒塌等公共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损失。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水平还有差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

  分 析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基础总体薄弱,全民安全意识、法治意识不强,特种设备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是一些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加快特种设备安全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增长迅速,安全已成为突出问题。据统计,2007年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数量达到443.32万台(套),民用、工业用气瓶已经超过1亿多只,压力管道近百万公里,特别是近几年来,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迅速增长,年增加率平均达到10%以上。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加快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

  二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我国从1956年开始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法的效力层级上看,层次还不够高;从法的内容上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以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项制度还未完全确立;从法的体系上看,还需要在法律基础上制定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大量的安全技术规范。因此,单靠一部《条例》不可能设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律体系。

  三是我国现行特种设备法规、规章与发达国家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差距较大,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要求。世界发达国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大多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如德国有《设备安全法》,日本有《高压气体管理法》,美国多数州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欧盟制定了20多部指令,其中特种设备方面的指令有锅炉指令,简单压力容器、承压设备(含压力管道)指令,移动式压力容器指令,升降设备(含电梯)指令,以及空中索道指令等。

  由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范与世界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使得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十分被动。加入WTO后,我国应当学会在特种设备进出口方面充分利用规则,有效地保护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必然要求。

  建 议

  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是国家、各级政府、全民的责任,而立法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基础。从2000年开始至2007年,连续8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至今已经有20多份议案,参与的人大代表有700多人。人大财经委于2006年底成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起草组,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提到了日程,由于没有正式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工作。因此,张红代表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立法工作,将其列入本届人大一类立法计划,责成有关部门开展实质性工作,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作者:徐建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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