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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一片金灿灿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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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过去的2007年,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来说,是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物权法》、《合同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先后出台,《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原则性通过,汽车召回制度的破冰之旅,已经成功地走过了3年。《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批地方法规、条例,如《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有力地规范了汽配修理行业;广西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于2007年颁布实施……

召回制度 从破冰之旅到期待乘风破浪

  2007年11月22日~23日,来自政府有关部门、法学、科研、生产企业的170多位代表聚集北京,总结《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的经验,并就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经走过了3年的历程。截至2007年11月,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余万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

  记者从本次会议上得知,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正在广泛征求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据悉,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如电梯、缆车等。如果通过,该管理条例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

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杭州走在全国前列

  从今年的3月1日起,《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此举将使杭州机动车维修行业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解决很多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

  杭州目前是长三角地区的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截至2007年年底,全市共有汽配经销业户4300余家,年销售额超过70亿元。但这样带来了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汽车配件经销市场准入门槛低,假冒伪劣现象比较突出。杭州去年就出现过被抽查到刹车油100%不合格的现象,在接到的维修投诉中,60%至70%由配件引起。庞大的汽车维修市场期待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市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基信表示,《条例》将机动车配件经销纳入机动车维修业范畴,并加强其行业管理,使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更加完善。此外,《条例》还对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作出了规定,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不好,应当转厂修理。业内人士认为,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对维修质量的制约制度,对于维修经营者加强技术钻研,提高技术能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细化地方维权法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

  从2007年10月1日起,《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规定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上简称《消法》)更细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而且在消费领域的热点维权上,有四方面比《消法》有所突破。

  突破之一:患者算消费者,拥有医疗知情权

  患者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范围?广西省消协负责人指出,目前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不少,该《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患者或家属可查阅、复印病历等相关医疗资料;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的,应当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应当按日提供患者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等。这样既使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又有利医疗机构更好地约束自己,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突破之二: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等公用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限制消费者消费的问题十分突出。该《条例》对公共服务行业和“垄断行业”作出了不得“强买强卖”的规定,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配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这些规定,都是《消法》没有涉及的,也是地方维权法规的突破。

  突破之三:“举证倒置” 经营者需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该《条例》制定了两项“举证倒置”条款:—是“对检测、鉴定机构认定为难以检测、鉴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二是“涉及公共服务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这两条“举证倒置”的规定,为消费维权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突破之四:加大对欺诈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以往处理消费纠纷,为消费者维权索赔损失,惩罚违法经营者时,消协及有关执法部门常因为维法依据不足而受到束缚。该《条例》对这些难题逐一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维权有了法律的利器。《条例》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了13种行为为“欺诈赔偿”,这13种行为几乎包括了当前经营者采取的各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作者:罗兵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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