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湖北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首次对校园食品、用品制定了准入标准,禁止小摊点和无照无证经营者在校内兜售食品、用品。
该办法规定,对为中小学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实行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校园食品用品生产企业必须证照齐全,其原材料和产品要符合有关标准,连锁配送经营企业要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查,并交纳一定的安全保证金,年度考评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进入校园经营。
该办法指出,经过备案的企业和学校必须签订学生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销售的学生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校长是校园食品、用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对生产经营企业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检查产品质量。
该办法同时规定,校园内不得销售有害重金属超量文具、用品,学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有害化学成分,对可能危害儿童安全的文具应标注“请勿吞食”等警示标志等。
对造成意外事故的企业、学校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