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新司法解释剑指“傍名牌”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出台使为保护知识产权、审理诸如“傍名牌”之类的案件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市场竞争中的“傍名牌”现象如今愈演愈烈,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也随之增多,并且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领域广泛,给经济秩序及诸多知名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危害。如何有效根除这种恶意市场竞争行为,已成为立法和执法领域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使审理此类案件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傍名牌”行为花样繁多
蔓延至境内外多个行业

  “傍名牌”最初从服装行业开始,如今已向涂料、家电、化妆品、食品等多个行业蔓延,并从国内名优企业扩散到国际知名企业,其惯常使用的手法主要有五种:

  将一些名牌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或其他地区注册为企业字号或商标,然后以企业的名义,以授权、委托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商标,误导消费者,侵害合法企业的字号和商标在先权。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宽松的企业注册环境,在香港注册了含有立邦字样的企业名称,随后在国内随意注册或购买一个商标,再将该商标授权国内某制造商使用,制造商在使用时特意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诸如“商标许可人:立邦公司”等字样,其实质是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变相许可标注“傍名牌”企业名称。

  将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使用”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凸显傍有名牌字眼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快速切入市场的目的。

  如曾发生在四川省华蓥市的傍意大利“啄木鸟”品牌案例,一服装厂先在商标局申请注册“鸟”的图形商标,然后到香港登记注册了“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将“鸟”的图形商标依法转让给“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再由“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授权生产”名义,许可一服装生产企业使用“鸟”图形商标和“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使其包装、装潢近似真正的“啄木鸟”品牌。

  在境外或香港先注册一个名称与国际名牌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的字样,让消费者产生国际名牌公司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的错觉。如发生在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傍名牌现象,一些经营者为了拉近自己与知名品牌的关系,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打上某某监制的字样,实际上是自己“监制”自己的产品而已。

  结合热点事件,在境外注册“某国际有限公司”(经常与重大体育赛事相关),申请下来后,由该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另一境外注册的某公司为其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平面海报、包装上打上:“某某战略合作伙伴”的字样及标志图案组合,广告力度非常强。当下一些与2008年奥运会有关的产品销售中,就不乏有这种“傍名牌”的行为存在。

  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或者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或者在商标图案上作细微的变动,以此混淆视听,蒙蔽消费者。例如,“老人头”像的皱纹是两道还是三道,“鳄鱼”的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等等,有些看似同一品牌的商品,实际上其制造公司大相径庭。

“傍名牌”破坏市场秩序
法律监管存在空隙

  种种“傍名牌”行为给知名企业带来的直接危害就是市场份额的减少和企业声誉受损。“立邦漆”的生产厂商曾在媒体上无奈地表示,“我们在各地打假时,对媒体都敬而远之。因为曝光频率过高,会让消费者反感。当消费者分不清哪个是真货哪个是假货的情况下,‘放弃购买’是最常见的选择,这样我们的市场份额就没有了。”诸如此类的遭遇是众多被“傍”企业目前面临的普遍问题。至于消费者因为购买到仿冒产品而遭受权利侵害更是比比皆是。显而易见,“傍名牌”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相关部门和被侵害企业及个人也一直致力于打击这种恶意竞争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依然泛滥成灾,究其根源,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法律法规存在空隙 例如,在对“傍名牌”者将已注册著名商标作为自己公司商号的监管方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均没有相应细化的规定,并且由于行为人的企业名称也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这类纠纷能否由法院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存在争议,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及时的保护。再如,很多“傍名牌”的案件涉及境外法律制度,有些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这也构成了行为认定上的困难。同时,现行法律对于可查处的“傍名牌”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强,使得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所得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商标侵权人为获取高额利润“前赴后继”。
企业名称注册和商标注册归属不同部门造成监管困难 目前,商标注册由商标局统一管理,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则实行地域管辖,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核准登记。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管理形成了两条线,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给“傍名牌”的不法之徒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还有一部分“傍名牌”者号称境外注册、境外监制,是否属实还需要国际间的信息共通。

  企业护牌意识不强也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一些知名企业疏于对自己商标和企业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很多长期使用的、市场信誉良好的商标或者企业字号却没有经过注册,或者对于仿冒者的商标没有及时提起商标异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傍名牌”的恶意行为。

  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直接参与者,也应当增强权利意识,积极主动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例如,在自己所涉及的地区设立监控网,随时反馈自己的商标被别人非法使用的情况,然后通过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寻求救济,共同致力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行为,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品牌战略的实施。

更多举措尽在期待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日前于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近年来,俗称“傍名牌”的现象对于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危害。为正确审理这类权利冲突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重就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

  目前,《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这为打击“傍名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规定》第一条明确,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明确,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谈到,“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就是防止造成市场混淆。《规定》中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目的是对当事人的起诉予以指引和规范,也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法律依据。

  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还指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这为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也找到了解决途径。

  由此可见,立法领域已经大刀阔斧地启动了针对性措施,执法领域的努力也应当紧随其后。

作者:吴琼 许雪毅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0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