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鼓励复印纸生产企业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复印纸在生产、使用、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7年12月21日颁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该标准规定了复印纸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办公一体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复印纸。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在该标准中明确指出复印纸中含有30%以上废纸原料的,其复印纸生产过程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及吨纸耗水量应施舍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复印纸中不含废纸原料或者废纸原料含量不到30%的,其复印纸生产过程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及吨纸耗水时的限值为所执行国家标准的80%,如果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80%,按地方标准执行。
另外对复印纸的亮度(白度)的上限值也有严格的规定,要低于现行执行标准上限的5%(绝对值)。
该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