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汽车标准化》2004年第10期普经报道中国—欧盟工业政策对话第一次会议汽车工作组会义的内容概要。 根据中国—欧盟工业政策对话的工作计划安排,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欧洲联盟企业与工业总司于2005年5月12日在北京举办有关《1958年协定书》的专题研讨会,由欧盟专家向我国政府和工业界介绍《1958年协定书》的框架及其运行机制,为配合这一活动,本期《汽车标准化》通过此文向行业介绍有关《1958年协定书》的有关背景,并刊登《1958年协定书》全文。
1、《1958年协史书》的出台
20世纪50年代,随着“二战”结束后欧洲汽车生产和贸易的迅速发展,欧洲各国原有的汽车技术法规和认证方式阻碍了贸易的自由化和技术交流,为此在西德、法国、意大利、荷兰四国的首倡下,联合国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为《1958年协定书》,于1959年6月20日正式实施)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框架协定书,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定、实施统一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并开展统一的型式批准,以便打破欧洲各国的疆界,便利汽车贸易与技术交流。在当时的情况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UN/ECE/WP29)成为《1958年协定书》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ECE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1958年协定书》出台后分别于1967年和1995年作过两次修订,目前有效的版本为1995年10月16日出台的第二修订本(Rev.2)。
2、在《195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制定并实施ECE汽车技术法规
WP29以《1958年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开展工作,目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的ECE法规95项,专门针对摩托车的ECE法规21项,此外还有5项ECE法规是专门针对农林拖拉机和非道路机动机械。
在ECE法规的具体实施方面,《1958年协定书》各缔约方依据相应的ECE法规,对不同的汽车部件或项目(如排放、制动等)进行产品的ECE型式批准。已采用ECE法规的缔约方都有义务承认该汽车部件或系统已获得的相应ECE型式批准,在该产品进入其市场时无需再进行其它验证和型式批准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次认证,普遍承认”的原理。
3、《1958年协定书》的发展
经过 WP29对《1958年协定书》40多年的成功运作,使得ECE法规和ECE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成为在整个国际范围内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汽车技术法规和产品认证制度。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非欧洲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韩国纷纷加入《1958年协定书》,逐步采用ECE技术法规替换自己本国原有的技术法规。许多非协定书缔约方(如东盟、南美、非洲等许多国家)也单方面承认ECE汽车技术法规和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制修订自身利益的汽车标准或法规时,都很大程度地采用ECE法规的技术内容,这就使得ECE的型式批准制度不仅构成欧洲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在世界上其它的几大块汽车市场,诸如:东南亚市场(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拉美市场、非洲市场、南亚市场都能得到承认,即满足ECE技术法规并通过ECE的型式批准(获得E标志)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就能顺利地进入这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