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公告,重申了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和植物保护机械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农机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已于2006年7月18日发布了2006年第103号公告,对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 25 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和植物保护机械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公告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公告发布以来,相关企业已陆续向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并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农机产品生产者、制造者和经销者,应尽快申请认证,以便产品顺利出厂和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见认监委2006年第28号公告,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见认监委2006年第24号公告。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认监委认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