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消费者对产品的投诉中很大一部分是有关产品“三包”方面的投诉,综合分析这些投诉发现,大多是因为消费者对“三包”的规定缺乏足够的认识,不经意间就失去了“三包”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请消费者协会的相关专家详细解析“三包”消费维权的几个误区,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有所帮助。
“三包”时间从开发票之日算起?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下称“三包”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消费者吴某购买手机时,商家承诺,在一年保修期限内,如有质量问题可以换货。但吴某的手机,先后换了7次,烦不胜烦,最后换的一部手机,使用不到两个月,又出现问题,拿去换货时,被告知已过 “三包”期,原来商家只是遵循了“从开发票之日算起”,而未按照“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
提醒:消费者换货后,商家一定要主动在发票或有效凭证背面盖章注明(消费者切记坚持),遵循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 期限的规定。
退货折旧费从发票之日算起?
涉及退货时的折旧费计算,也引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诸多纠纷。商家认为,应从发票之日算起,扣除修理占用时间。消费者认为,换了几部手机,耽误了不少事不说,这折旧费折得也太冤枉了吧?
前面讲的吴某的例子,最后要求退货时,商家说不仅不能给吴某退钱,吴某还要倒找给商家钱。因为,从发票之日算起吴某的手机已使用 9个多月,按每天0.5% 折旧率计算,200天之内才有退钱可能,吴某的情况当然要倒找了。这个问题的实质,归根结底 仍然是“ 三包”期的计算问题,那么,只要遵循了重新计算的规定,问题就变得简单多了。
提醒:退货商品折旧费的收取,应以最后换货日期算起。
商品有质量问题找维修点?
商品有质量问题在条件允许且自愿时(或者消费者在没有有效购物凭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厂家或维修点联系。但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其售后服务就应由经营者直接负责,而不应将消费者推向厂家或所设的维修点。
提醒: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代为将手机送到维修点修理。另外,不要自行找人修理,因为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修以后经营者可以不履行“三包”责任。
厂家倒闭“三包”终止?
产品更新换代之快,是当今经济竞争的必然结果。由此更能体现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然而,这种速战速决的速度,给消费者带来愉悦的同时,也带来烦恼。只要厂家停止生产或厂家倒闭,其所售商品的“三包” 也就随之免去,这存在于不少商家的认识中。
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无购货有效发票
提醒:有些人购买商品时,因为不开发票可以“优惠”,没有索取有效发票,待到商品出现故障,要求“三包”就困难了。按照规定,凭有效发票和保修凭证才能实行“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