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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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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和数据库等作品都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当以上“作品”具备独创性,则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标准的技术内容要求,由设计图形、计算机程序或文档来表示时,这些标准的技术内容,也依法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另外,如果标准制定者对这些“作品”进行独创设计或独立开发,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则标准的制定者就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反,标准制定者采纳或引用其他标准,即标准的技术内容不是标准的制定者独立制作的,则标准的制定者和标准内容的著作权人发生分离,两主体不相一致。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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