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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会有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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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报5月24日一篇题为《执法不必凶神恶煞一般》的报道,对河南省劳模、安阳市质量技监局稽查队副队长李保生文明执法的事迹,给予了积极而充分的肯定。但报道同时提到,目前,质检系统个别执法人员感到文明执法有一定难度,并认为“文明执法会有副作用”。笔者以为,这种观念不仅错误而且有害。

文明执法有一定难度,这是一个事实。不光质检系统如此,任何政府执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文明执法,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既与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本身、民众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现实执法手段等)不完善有关,也与执法主体构成中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理念、执法操作等要件滞后于现代执法要求有关。但是,如果将文明执法的难度主要归因于执法的外部环境,并将这种难度的长期存在视为一种“文明执法的副作用”,这种说法存在观念上的错误。

按照一些执法人员的说法,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时造假分子看你态度好,就认为好说话,会软磨硬缠,甚至更加嚣张,所以一开口就要“狠”。“软磨硬缠,甚至更加嚣张”应该算是相当“不良”的作用了,也可以称为“副作用”。但是,这种“不良”作用的事实存在,虽是一种执法的结果,却并非“文明执法”的产物。或者说,将“不良”作用与“文明执法”对立起来,本身就不合逻辑。所谓的“副作用”如果真的存在,那也是“一开口就要‘狠’”这种做法。事实上,有的执法人员动辄“凶神恶煞”的表现,正是文明执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不是结果。

从观念上讲,一些执法人员之所以“凶神恶煞”,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不够强,对“执”与“法”及“执法”目的的认识均存在误区。本质而言,“凶神恶煞”式的执法表现,反映的是一些执法人员的观念中,尚未建立起执政为民的基础理念,这必然会使执法机关的形象受到负面影响。安阳市质量技监局法制科科长杜毅认为,“凶神恶煞”的结果往往是积累了很多矛盾和疙瘩,容易造成案件结了心未结等一系列问题,而这正是不文明执法的副作用。

安阳市质量技监局稽查队副队长李保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所谓“文明执法会有副作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李保生文明执法的事迹,向我们表明了这样的道理:法律的力量只有和人格的力量有机结合,才能显示出真正强大的威力。如果靠唬、斥、横之类“凶神恶煞”的方法,只能歪曲执法部门的形象,更使许多能办好的案件出现差池。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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