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马先生在超市购物时摔伤,将超市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确定超市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3日早8时,马先生到家乐福公司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摔伤在店内,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5天。马先生出院后,与家乐福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9个月,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家乐福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8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家乐福公司辩称,马先生在超市内摔倒,是其他顾客的过失,并非公司的过错;摔倒前,马先生本身有外伤在身;此外,公司在超市入口处有服务人员及保安在维持秩序,在马先生摔倒后,公司立即派人将其送到医院就诊,履行了适当的义务,马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其未举证证明在超市的入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存在过错,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马先生人身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现挤倒马先生的人不能确定,故判定家乐福公司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确定家乐福公司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马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