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以其时尚便捷的交易方式而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但时有发生的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却不容忽视。
不久前,新疆塔城地区的一位消费者通过电视网络订购了电子产品“舒颈王”,订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产品销售公司如约通过某快递公司为消费者送货上门,并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当消费者接过商品正准备打开验货时,快递公司的投递员阻止了他的行动说:根据快递公司的投递规程和快递公司贴在商品包装外的快递单上说明的“先付款后验货”要求,消费者必须先付款后才能打开此盒。无奈之下,这位消费者只好先给投递员付了500元的货款,然后当着投递员的面打开了包装,当即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投递员却表示,要退货去找销售公司,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货和收款。消费者随即通过电话找到销售公司。销售公司第一次接电话后表示要了解一下情况,其后却再也联系不上。消费者无奈之下,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情况属实。消协认为,快递公司“付款验货”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使消费者失去了知情权,给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销售劣质货物提供了机会,快递公司应退还收取的货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及《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快递公司同意退还收取的500元货款。
为此,有关方面提醒消费者,应慎重选择网上购物。网络销售良莠难辨,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一定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明确“知情权”,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