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对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公告》,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口机动车实施车辆识别代号入境验证管理,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口机动车辆识别代号的入境验证管理政策。
《公告》明确规定: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禁止其进口,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公告要求,为便利进口机动车产品报检通关,在进口前,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可向签发CCC证书的认证机构提交拟进口的全部机动车VIN和相关结构参数资料进行备案,认证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认监委,以便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产品的VIN进行入境验证。
进口汽车VIN入境验证管理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汽车的控制和检验,有效防止国外无CCC认证汽车入境,维护合法汽车进口商和用户的利益,稳定我国进口汽车市场。检验检疫与公安部门的密切联系配合,更会在源头上堵住“水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