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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检疫局四举措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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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度,宁波检验检疫局通过参加国家质检总局集中采购及自行组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委托社会组织公开招投标等多种采购方式,共完成政府采购金额3000余万元,节约金额230余万元,资金节约率为6.92%,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更大限度地满足了该局部分急需设备需求。

 一是强化预算管理,从源头调整政府采购行为。在每年布置下一年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前制定好预算编制执行原则、具体要求和程序,设计并印发相关表格,并对表格之间的对应关系及编制注意事项作出说明。规定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能实施政府采购;实施政府采购时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控制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坚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提高政府采购水平,实行“管采分离”机制,监察和财务部门共同对采购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做到依法采购;加强对大型采购项目的调研、管理和监督工作,对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项基建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机票等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开展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努力促进各项政府采购业务全面发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廉洁采购”、“阳光采购”、“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要贯穿和充分体现今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始终和落实在具体采购活动中,以促进预防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

  三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制度。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各分支局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明确年度国家质检总局、宁波局及各分支局的采购范围,并对各分支局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做到无资金不采购,有资金不超购,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科学、高效、规范。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为政府采购干部职工创造条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加强调研培训,内部学习交流等形式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预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切实担当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责任,展现文明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窗口形象。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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