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州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人员在对从韩国进口的2000吨苯乙烯进行计量时,发现装货港以比重来代替密度,计量结果比实际重量多1‰,重量多了两吨。
经鉴定,鉴定人员发现装货港使用的密度与标准密度相差大约1‰。韩国商检机构“KASCO”提供的检验鉴定证书显示,其使用的密度是采用国际通行的ASTM D1555中规定的标准密度,即15.56℃时为0.9111。表面看来并无不妥,但其内却藏有“猫儿腻”:标准中规定的0.9111是苯乙烯在15.56℃时的比重,而此温度下对应的标准密度应该是0.9101。
尽管千分之几的短少看起来并不起眼,但我国每年都需要从国外进口几千万吨的液体化工品。仅仅因为密度的差异,进口数量短少就达万吨,而我国将白白支付大量货款。
针对这一情况,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建议:检验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坚决防止此类“偷梁换柱”行为的发生,保护贸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收货方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贸易合同中明确“密度条款”,以便索赔。如果发生密度差异,应当以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际检测的标准密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