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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制度有望消除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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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可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们面对餐桌,心存疑虑。吃什么才安全?谁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消除人们的这些疑虑。

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是有标准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是不合格的食品,但绝不等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的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夸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有专家指出。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据此,草案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存在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对此,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同时,草案还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据了解,我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在10人以上的企业为6.9万家,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食品经营企业34.58万家,个体工商户253.94万家。

  “这么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专家表示,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草案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食品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

  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在作草案的说明时,曹康泰说,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之前,草案关于监管体制的规定,既要适用于现行监管体制,不至于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大的影响,同时也要为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
同时,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并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

建立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公布。公布上述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草案同时规定,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作者:郭晓宇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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