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福建局赢得全国检验检疫系统首例“飞单”案胜诉的始末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008年1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福州锦荣食品水产加工有限公司(下称“锦荣公司”)申请撤销福建检验检疫局对其“飞单”违法出口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维持福建局“飞单”案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至此,这场2007年8月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的首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维持福建局对福州锦荣公司等3家出口企业违法出口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引起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飞单”行政处罚案,在经历了案件查处、公开听证、质检总局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所有法律程序,经历12个月的法律较量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该案作为全国系统首例“飞单”诉讼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首份行政复议决定,启示良多。

缘起 通报引出线索

  2006年12月29日,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通报称,因福建局下属宁德局辖区一企业生产的冻黄鱼被韩国检出氯霉素,决定从2007年1月6日起到问题解决为止暂停进口其生产的产品。闻讯后,福建局党组高度重视,吴绍炳局长迅速指派省局稽查处、食品处共同组成调查组,赶赴宁德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从证书核对来看,韩方提供的兽医(卫生)证书的出证机关为福建局下属的宁德局,生产企业为宁德市某食品公司,但证书编号与宁德局编号不一致、签字笔迹与该局工作人员笔迹也不相同。

  从对该企业调查的情况来看,韩方提供的证书表明该批货物从深圳口岸出口,但据调查该企业货物均由福建、山东、浙江口岸出口,从未从深圳口岸启运出口。
同时,被通报的这家食品企业也连连喊冤,声称自己从未生产外销冻黄鱼产品,也从未与韩方所通报的中方发货人和韩方收货人有过贸易来往,不可能有冻黄鱼出口到韩国被检出药残超标的事情发生。

  种种迹象表明,被通报的证书系伪造,出口冻黄鱼不是被通报企业生产出口,也未经宁德局检验放行。

  那么,被通报的货物和假单证到底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考虑到这起案件的严重性,福建局党组迅速决定,由分管副局长谢少华任组长,稽查处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并将案件调查的突破口转移到冻黄鱼出口口岸——深圳,全力追查被通报的出口冻黄鱼;而发现的假单证已涉嫌刑事犯罪,则移交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调查 飞单浮出水面

  2007年1月上旬到2月初,福建局调查人员马不停蹄三次赶赴广东深圳。在广东、深圳检验检疫局和深圳海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面追查出口冻黄鱼真相。根据掌握的报关单号,调查人员在深圳调阅了相关的通关单、报关单。出乎意料的是,二者之间除了单据号码相关联外,其他信息均不一致。通关单上的发货人变成了广东的另外一家A公司,代理报关公司为广东的B公司,出口的冻黄鱼则变成了作为饵料用的冻池鱼。难道是A公司套用饵料鱼通关单出口冻黄鱼,还是A公司的单证也被套用了?案情变得愈加复杂,扑朔迷离。

  办案人员决定从嫌疑最大的发货人A公司和中介B公司入手,扩大调查,调阅2006年下半年所有涉及A公司的出口通关单,再根据通关单号查找相应的报关单。此时,检验检疫与海关尚未建立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根据检验检疫通关单号在海关电子数据系统搜索到报关验关信息,海关数据系统也找不到以A公司为发货人的出口单。只能到已归档的纸质原始报关资料中查,但深圳海关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出口通关证,从中找到指定的通关单据谈何容易。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天的埋头苦查,办案人员终于从纸堆中翻到了对应的报验关材料。从查获的31单出口资料中,办案人员发现,A公司的出口通关单所列货物均为冻池鱼、巴浪鱼、杜仲鱼等非法检的饵料鱼;但真正从海关报关出口的发货人均不是A公司,而是福建7家、广东1家各不相同的水产品企业,出口商品也变成了冻黄鱼、冻马鲛鱼、冻蟹块等法检商品,货源地均为福建局辖区,而上述出口均由B公司负责代理。在深圳局帮助下,办案人员找到了B公司;A公司却无法查找,当事人在一夜之间失踪了。但这并不影响案件调查,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在深圳与B公司短兵相接质证调查后,找到另外一家相关出口代理公司C公司,案件轮廓逐渐明晰。

  原来,2006年6月至12月,涉案的8家企业分别委托B公司在深圳办理冻黄鱼、冻马鲛鱼、冻蟹块等法检商品的出口手续。B公司在收取了每个货柜8800元人民币左右的手续费后,再转委托给C公司,C公司将非法购买的A公司饵料鱼通关单,套到上述出口货物身上,分别以上述8家企业作为发货人,向深圳海关报关出口。

  这8家企业出口的法检商品均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而是通过非法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直接套单非法出口,这就是俗称“飞单”的违法出口行为。本案涉案“飞单”出口水产品共计31批、130多吨、货值478万美元。

深挖 全面调查取证

  经过闽粤之间三次往返、一个多月的奔波和查证,终于基本掌握了“飞单”案件的来龙去脉,办案人员虽然感到很欣慰,但却一点也轻松不起来。涉案的A、B、C公司和广东1家出口水产品企业己经移交属地直属局另行调查;其余的7家涉案企业、28批“飞单”出口行为,货源地为福建,属福建局管辖。但仅凭当时办案人员收集到出口通关单据,还不能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其中3家企业不久前就因为多次违法出口行为刚被福建局进行过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反侦破能力,想把这个案件做实,让涉案企业低头认罚,还有很多案情细节、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

  当办案人员从广东赶回福建局时,已是2007年2月14日傍晚,这一天不仅是2006年农历腊月二十七,也是2007年的“情人节”,正是亲人、恋人万家团聚的时刻,但所有办案人员,包括其中一位正处于热恋中的年轻人,都顾不上旅途劳顿,也顾不上和亲人、恋人团聚,连夜向守候在单位的局领导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并着手研究春节过后的后续调查工作。

  2007年2月下旬,春节一开假,调查组立即按照年前拟定的工作方案,对7家涉案企业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办案人员先是往返奔跑于福州、宁德等地市多个国税局机关,争取国税部门支持,逐一调取涉案企业28单出口水产的出口退税证明;接着,又通过多番走访,逐一查证了7家涉案企业出口生产加工厂和养殖基地,收集“飞单”涉案出口水产在福建局辖区生产加工的进货、出货等原始资料证据。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案件证据资料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当涉案的7家福建企业 法人代表,看到办案人员出示的出口退税等证据时,知道福建局已经完全掌握了案情,无法隐瞒,不得不承认自己“飞单”出口的违法事实。

查处 顶住各种压力

  2007年3月28日,“飞单”案经福建局稽查部门调查终结,按程序移交法制部门审理。为了规避处罚,涉案企业各显神通,使出了“三板斧”。先是通过各种关系找人说情,要求放他们一马,遭到福建局领导和办案人员的严辞拒绝。见说情无效,个别涉案企业又以各种借口,通过地方有关部门给福建局打电话、发说明函,试图影响办案结果。见上述两招均不见效,其中三家涉案企业放言,要联合聘请知名律师,将福建局告上法庭,个别企业情急之下甚至扬言要对办案人员进行人身伤害。

  面对涉案企业的软硬招数,福建局上至党组下至办案人员均不为所动。福建局党组领导多次就案件查处工作作出具体指示,为办案人员撑腰打气。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绍炳强调,“飞单”案涉案企业多、货物批次多、货值大,违法手段隐蔽,案情复杂,危害性大;特别是其中个别企业才因逃漏检行为被行政处罚,不到半年又故伎重演,而且这次违法手段更恶劣、情节更严重、危害性更大,严重影响了福建省及至中国出口食品、水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破坏了进出口检验检疫秩序,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不严惩不足以打击其嚣张气焰。要求案件调查部门和审理部门要把好调查和审理两道关,将该案办成经得起考验的铁案。谢少华副局长也多次专门给办案人员打气,提出具体指导意见,鼓励依法办案,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

  领导的支持,给办案人员办好案、办铁案增添了更大的底气。调查部门昼夜加班,对案件调查过程收集的各类证据进行分类,分析违规出口各个环节涉及的相关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数次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讨论,及时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了高质量的案件调查报告,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准备。

审议 汇聚集体智慧

  “飞单”案涉案水产品批次多、货值金额大、违法活动时间持续半年之久,而且涉案企业众多,组织严密、错综复杂,不仅福建局第一次遇到,在全国质检系统也十分罕见。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案件审理小组反复研究案情,理清案件事实和证据链。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为慎重起见,法综处处长郭忠鹏与时任稽查处处长卢祥华专门带领办案、审理人员,向省内知名的行政诉讼法律实务专家登门请教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2007年4月6日,由福建局机关全体案审委委员、公职律师组成的案审会如期举行。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讨论,案审会一致同意稽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省内涉案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共计罚款552万元。

听证 依法正面交锋

  果然不出所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企业强烈反弹。对此,福建局早有准备,依照法定程序迅速做好听证会相关准备工作,制订听证方案,很快确定了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书记员,并给申请企业送达听证通知书;案件调查部门连夜对听证会上代理律师可能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形成了听证会质证材料,为在听证会上与当事企业和代理律师进行质证作了精心准备。

  2007年4月28日,“飞单”案公开听证会如期举行。涉案企业代理律师在质证中,先是将飞单违法出口的责任一股脑推到深圳的两家代理公司身上,认为福建局查处对象有误;接着以飞单出口行为发生在深圳为由,否认福建局对本案的管辖权;最后又提出,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规定,按货值16%的金额对企业进行罚款,超出了法定的罚款限额。面对代理律师咄咄逼人的质问,办案人员拿出一份又一份证据材料,逐一予以反驳。同时提醒代理律师,其所引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已经失效多年,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福建局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涉案企业做出按货值16%进行行政罚款,合法合理。

  听证会后,办案人员意识到涉案企业肯定不会就此认罚,极有可能继续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甚至直接走诉讼程序。

复议 检验办案质量

  在沉寂了一个多月后,2007年7月6日,涉案企业锦荣公司等3家企业继续委托律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福建局2007年5月1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尽管3家申请复议企业所提的申请理由在福建局听证会上已被全部推翻,但办案人员仍不敢有丝毫懈怠。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加班,2007年7月20日,办案人员带上重达10多斤的案件卷宗材料和复议书面答复意见,飞赴北京向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专题汇报复议案件情况。

  一个月后,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了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的首份复议决定书,依法维持了福建局对福建3家出口企业的行政处罚。这一新闻在本报独家刊出后,中央电视台、新浪网等境内外媒体纷纷转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吴绍炳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不希望打官司,但绝不怕与违法企业打官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但可以锤炼我们的执法人员,而且有助于扩大查处飞单案件的正面影响,震慑和警示那些试图以身试法的不法企业,进一步规范出入境商品检验监管秩序。”

诉讼 赢得全面胜利

  但是,涉案企业并没有善罢甘休。2007年9月7日,参与复议的锦荣公司以福建局没有管辖权、查案不清、处罚对象错误,以及处罚金额幅度过高,显失公平等为由,继续委托律师,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要求一审法院撤销福建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福建局早有准备,进一步梳理相关证据材料,研究草拟应诉答辩状,指派公职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同时,积极做好其余6家涉案企业处罚决定的执行工作。法庭上,锦荣公司代理律师继续搬弄涉案企业系委托深圳中介公司办理出口行为,不应由锦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水产品在深圳出口不应由福建局管辖、处罚偏重等一套说辞进行狡辩;福建局公职律师陈述事实、引证据法,一一予以反驳。

  2007年11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认定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福州锦荣食品水产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福建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飞单”案件其余6家涉案企业的处罚执行工作也传来喜讯,两家企业已经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向银行缴纳了罚款,另外3家企业的处罚决定,法院已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但是,案件的发展到此并没有结束。锦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5日,福州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08年1月23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锦荣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至此,福建局与“飞单”不法企业持续一年多的法律较量终于尘埃落实,并最终赢得了这起系列案的全面胜利。

启示 法网罩住飞单

  这起罕见的“飞单”违规出口水产品系列案,以涉案企业多、产品批次多、货值大,以及违法手段隐蔽,地跨两省、4个直属局辖区,案情错综复杂,查处难度高,创下全国检验检疫执法稽查工作之最。

  该案的发生,凸显了检验检疫部门面对的日趋复杂的口岸执法形势。“飞单”出口的背后是利润驱动,一些不法企业极尽逃避检验检疫部门查验之能事,通过转移、骗取或伪造相关证单等形式,蒙混通关出境,从中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近年外,外国通报我国有些产品不合格的信息,很大部分与“飞单”出口有关,本案的查办就源于国外的不合格通报。“飞单”出口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出口秩序,更影响到我国产品国际信誉,损害了全行业乃至国家整体利益。这再次证明了检验检疫工作在维护外贸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经济利益、健康安全,维护国家整体荣誉和利益中的至关重要作用。

  该案的发生,也证明了强化出入境检验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质检系统正按照吴仪副总理提出的“三个所有”要求,深化巩固全国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和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加快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这不仅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飞单”等违法行为,更是为了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为了全民的福祉。

  该案的查处,是福建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广东、深圳等直属局鼎力支持,海关、国税等部门积极协助下,共同努力取得的重大胜利。查处“飞单”案,不仅是为了打击不法分子,更在于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惩治,让广大企业经营者了解,违法、失信的成本,远高于守法、诚信的成本,倡导巩固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商业秩序。我们相信,随着执法把关、执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打击违法力度不断加大,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各类违法行为的空间必将越来越小,不法企业必将为自己的违法和失信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在采访中,记者欣喜地发现,检验检疫部门为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负重前行,不辱使命;看到了检验检疫办案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和“铁腕办案”的责任感和无私无畏精神。同时,通过这起“飞单”案件的查处,“飞单”等违法违规出口行为已经引起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质检总局为此专门组织了一场惩治违法违规出口的专项打击行动。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一张严密的法网已经将我们的国门口岸守得严严实实的。

  有了这么一张网,“飞单”还能飞得出去吗!

作者:龚文斌 李兆芳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