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对某电子公司擅自使用失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进口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一案,依法做出了罚款共计2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电子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和8月17日分别使用3份不同编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向宁波检验检疫局分别报检了3批入境的计算机电子设备,并获得了入境货物通关单。而同年4月,该3份认证证书就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通知暂停,公司也于5月23日收到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通知暂停该3份证书的邮件,意味着这3份认证证书已失去法律效力。案件经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要充分认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失效的认证证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而擅自违法使用,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