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对地理标志产品广义保护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更富效率的保护行为。质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可以划为三大类:
一是名称监管。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这表明,名称是其关键的外观因素。其名称须为核准的名称。更改名称须重新履行申请、核准程序。
二是产品质量特色监管。从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可以明确:决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相应地,需要有符合体现质量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常规检测等。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等级、数量等信息,是商品的必要信息,应当在包装或说明中标明。
三是产品专用标志监管。对地理标志产品既进行名称监管,还进行专用标志的监管,是多重保护措施的体现。主管机关将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条件的地区,还设立了随时文件制度,使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可追踪、可追溯。这都是产品质量特色监管的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