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日出台相关措施,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实行严格的检验监管。根据该局制定的有关通知要求,2008年1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按规定对出口产品实施检验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暂停出口、限期整改。
实施备案登记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范围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HS商品编码前四位为4412项下的胶合板、多层板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文件所列HS商品编码项下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申请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良好的诚信经营记录;拥有规范的生产场地;有较为完善的并运行有效的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具有自检自控能力。
2008年7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出口报检时,除要求出口生产企业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
即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受理辖区内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申请、完成对受理申请企业的备案审查与登记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备案登记出口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