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促销活动,北京市法制办制定《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
生活品促销不得限制人均购物数
《送审稿》共16条,适用范围是较大规模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所开展的促销活动。将促销活动定义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为扩大销售,在经营场所开展的,统一策划、组织、宣传的营销活动。”主要是区别于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处理部分积压、即将过期商品等临时性营销行为。
对生活必需品的促销,《送审稿》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该保证商品的充足供应,不得限制人均购物的数量;在时间上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另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
送审稿还对促销宣传和限量促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开展促销活动时需要明示相关内容,并对明示内容的变更和终止进行规范。开展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有关内容,并保留销售凭证。
返券促销造成安全隐患最高罚3万
《送审稿》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利用返券(卡)等易引发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进行促销做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原因是返券(卡)促销活动,易导致消费者短时间大量聚集、拥挤,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消费者误解商品价格、连带购物、被迫购物。因此,送审稿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