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表明,欧盟零售商对我国生产商提出的风险预警置之不理,自行销售不符合欧盟新指令要求的产品,结果连累到我国生产商。而且欧盟官方监管机构在2007年4-6月从零售商处抽取了样品进行检测,直到8月才开始通报,在国外对中国制造大肆炒作并连续每周进行通报,却忽视了能够证明被查产品不是2007年生产的明显日期标记,也不去追究欧盟零售商的责任,存在故意袒护之嫌。
目前,福建检验检疫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加大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宣传力度,要求欧洲终端销售商尽快将该企业2007年前生产的不符合欧盟新指令的产品全部下架处理。同时,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中欧工业品对话机制,协商欧盟有关国家监管部门加强对当地终端销售商有关欧盟新指令的宣传,督促终端销售商遵守新指令,及时将早期产品下架,避免我国企业再次受到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