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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擅自处理不合格产品连累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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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检验检疫局日前在对福清一家被欧盟通报5次的玩具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欧盟通报产品均是该企业2005年前生产的,有一批甚至是2000年生产的。该企业已在销售大会上通知经销商和零售商需遵守欧盟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新指令(2007年1月16日正式实施),但零售商却未及时撤架,导致该企业被欧盟通报。

 上述案例表明,欧盟零售商对我国生产商提出的风险预警置之不理,自行销售不符合欧盟新指令要求的产品,结果连累到我国生产商。而且欧盟官方监管机构在2007年4-6月从零售商处抽取了样品进行检测,直到8月才开始通报,在国外对中国制造大肆炒作并连续每周进行通报,却忽视了能够证明被查产品不是2007年生产的明显日期标记,也不去追究欧盟零售商的责任,存在故意袒护之嫌。

  目前,福建检验检疫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加大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宣传力度,要求欧洲终端销售商尽快将该企业2007年前生产的不符合欧盟新指令的产品全部下架处理。同时,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中欧工业品对话机制,协商欧盟有关国家监管部门加强对当地终端销售商有关欧盟新指令的宣传,督促终端销售商遵守新指令,及时将早期产品下架,避免我国企业再次受到牵连。

作者:郑光生 来源:福建东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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