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嘉兴检验检疫局以两个确保为目标,立足以质取胜战略,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周密计划,认真实施,以坚决的态度、振奋的精神、有力的措施,以拉网式、地毯式检查为主要手段,采取专项稽查、飞行检查、回头看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农产品、玩具、小家电、灯具和节日灯、千斤顶、电动工具、电池等产品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与其他部门联动配合,加强信息报送与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100%完成了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清查工作
嘉兴局2007年9月初即着手开展基地清查工作,经过努力,已对辖区内的所有16个出口食品农产品备案种植养殖基地(13个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和3个小龙虾收购点)进行了清查,对其中的1个蔬菜基地因出口企业对备案基地监管不到位并在其产品中检出违禁农药而取消其备案资格,对其中的10个蔬菜基地因存在溯源体系不严密或记录不规范等问题而责令其整改,对3个小龙虾收购点未在生产季节每月抽检氯霉素而责令其整改。经清查后,现有有效基地15个,其中蔬菜基地12个,面积达6270亩及100万棒食用菌。
100%完成了卫生注册登记企业清查工作
根据全面开展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拉网式”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第三、第四季度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了周密、详尽的“拉网式”检查方案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检查方案,明确2007年9至10月为“拉网式”检查阶段,集中对辖区内出口注册登记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随机抽取20%的企业,统一安排交通工具进行“飞行检查”;2007年11至12月为集中整治“回头看”检查阶段,重点根据出口食品“拉网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以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浙江局的相关规定,巩固“拉网式”检查的成效。对6家企业(其中:两家注册、4家登记企业)因体系运行不正常、硬件设施陈旧或车间卫生设施受到损坏、现场管理不符规范要求等原因,被课以暂停报检的处理;3家企业因一年内未从事出口食品加工,其证书自动失效;对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存在的一般不符合项,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100%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自2007年9月1日实施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以来,嘉兴局共检验出口食品442批,其中82批不在加施目录内,其他360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加施了检验检疫标志,累计加贴CIQ标志561178枚。
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是国家质检总局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嘉兴局对此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一是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学习国家质检总局、浙江局有关加施标志的一系列规定要求,制定了《嘉兴局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作业指导书》,明确了内部分工:综合处为标志主管部门,负责标志的申领、保管、发放等工作,卫检处为标志的施检部门,负责标志的检查、核销等工作。二是提前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先后在嘉兴广播电台、《嘉兴日报》等作了相关报道,召开出口食品企业会议宣传相关规定,在日常检验中向每一家出口食品企业发放公告内容等资料。三是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于企业的标志申领,须经施检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以确保加施数量、报废数量和库存数量与已申领数量一致,严防标志丢失。四是施检人员热情指导。在加施初期,针对企业加施实际操作不熟练的情况,施检人员现场指导加施和记录等工作。
认真开展对国外关注产品的监督抽查
针对国外关注的问题产品,嘉兴局加强了监督抽查工作。
1.开展了出口玩具“拉网式”监督检查工作
为贯彻全国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组织对辖区内的玩具获证企业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拉网式”监督检查行动。成立了以一把手挂帅的领导小组和相关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组,制定了详细的“拉网式”检查计划,嘉兴局领导和浙江局驻嘉督察组成员分别率组以突击飞行检查、定点检查等形式对出口玩具获证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从而取得实效。截至2007年9月30日,对辖区内的39家获证企业100%实施了检查,对其中8家企业吊销许可证(含自动失效),被处理企业占被检查企业的20%。国家质检总局召开落实浙江现场会精神视频会议后,嘉兴局再次组织对玩具生产企业“回头看”,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采取有力措施,该暂停的坚决暂停,该吊销的坚决吊销。“回头看”工作达到了100%的覆盖率,确保了整治成效。
2.开展了出口千斤顶、节日灯及灯具、小家电产品的检查
专项整治期间,嘉兴局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积极配合,采用自查、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对出口千斤顶、节日灯及灯具、小家电产品进行检查,截至2007年11月底,共对6家出口千斤顶企业、两家节日灯及灯具企业、4家小家电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大部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体系运行有效,但也有部分企业原材料进厂检验记录不全、控制不严、体系运行不规范。检查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进行了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检查组还现场抽取6批产品送指定实验室做型式试验和RoHS检测,其中千斤顶、节日灯、小家电各两批。在单证检查中,检查组随机抽取上述产品2006~2007年度的156份单证。通过换位交叉检查方式,发现出口灯具的检验原始记录检验依据不统一、小部分节日灯和出口压力机的检验原始记录中抽样数量有误等问题。
3.开展了电池产品的检查工作
嘉兴局轻纺处等职能部门组织检验人员学习,领会精神、平衡目光、统一思想,将任务分解到组、责任到人。以现场检验和单证检查相结合方式,对辖区内出口电池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一是抽取30份出口电池报检单证,分别由处室负责人和检验员交叉进行检查;二是处室负责人检查实施验证放行电池企业(含电子监管)的后续监管情况;三是组织对抽查的3家出口电池企业实施工厂验证检查;四是根据被检查企业产品特性抽取代表性样品送资质实验室进行检测。到2007年11月,电池产品的检查工作全部完成。由于业务处室平时监管到位,在检查中除少许单证上有一些细节需更正外,总体情况较好;被检查企业报检资质齐全、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有效;引用标准准确,抽样、检验及判定情况符合标准及检验规程要求,检验原始记录填制规范、清晰,检验流程符合要求。
4.开展了进口废物原料的检查工作
嘉兴局涉检的废物原料主要是进口废纸。针对产品的特点以及实际的进口情况,嘉兴局专门成立检查小组,并制订详细的检查计划。一方面对检验检疫系统内部进行检查,检查检验检疫依据是否充分、明确;随机抽取35份单证进行核查,检查单证检验检疫原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通过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单证检验检疫原始记录未填完整及卫生处理通知书与结果单时间不符合等。另一方面对外检查即对企业进行核查。主要是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用货人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对5家单位的检查,发现辖区内的企业均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之内;为这5家收货人供货的王子通商株式会社等8家主要供货商均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资格。
展开辖区内大宗商品的检查工作
为了全面摸清辖区内大宗商品的主要情况,嘉兴局组成大宗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检查组,对年出口在1000批次以上的36种商品的生产检验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在对大宗商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抽取107家企业,重点检查企业体系运转和产品质量控制情况、检验依据收集情况、实验室检测能力、对检验检疫工作的要求,并结合单证检查,查检验检疫依据和检验规程的准确性、检测项目和抽样的规范性、判断结果、检验检疫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全面评估对大宗商品的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的有效性。全局共出动检验检疫执法人员126人次,检查了211家企业,对353份单证实施了抽查,通过检查,基本摸清了辖区内大宗涉检商品的生产企业情况和产品质量现状。从检查的情况看,现行的检验监管模式较适应出口现状,但是也存在着部分企业质量体系不健全、标准收集还比较欠缺、实验室检测手段不完备等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督促这些企业不断改进完善,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
展开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有效性检查
嘉兴局对辖区内获证企业开展了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累计发放获证企业调查表452份,收回有效调查表309份,初步统计出辖区内出口生产企业获证数量为257家。在历时两个月检查过程中,共派出行政执法人员165人次,对66家获证企业进行了有效性检查,共开出整改报告73份。通过有效性检查,发现大部分企业体系运行良好,但仍有一部分企业存在着认证机构违规操作,审核时间严重不足,认证操作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低价竞争,严重扰乱认证市场,企业证书超期、失效,企业体系运行较差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浙江局,同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有效整改。 展开进境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考核和清理整顿
按照浙江局通知精神,结合专项整治“再动员、再部署”的要求,嘉兴局从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8日,组织人员分两组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将兽医卫生、消毒防疫作为年审的重点,对辖区内的34家进境动物产品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分两个时间段进行了检查、考核。
2007年12月5日,召开了嘉兴进境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宣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特殊规定》,让大家深刻理解有关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法律规章,明确生产加工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对企业的进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存放加强管理,全面负责做好各项兽医卫生的防疫灭病工作。对这次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察。对发现的问题,开具了“监管通知单”,明确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考核小组查出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切实有效的整改纠正措施,对整改措施和结果要予以反馈,由考核小组实施跟踪验证。进一步建立、健全进境动物产品到货前的预报检制度,编制专用表格,实行书面预报检,以防止未经查验擅自动用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