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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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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我局决定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改。现发布标准修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5.2.2.5与5.2.2.6合并,修改为:5.2.2.5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条编号修改为5.2.2.6。

  附件二: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5.3.2.5修改为: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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