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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进口车管理六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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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晚,在一个中国进口汽车高层论坛上,商务部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政府部门官员首次公开针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进口汽车市场管理中的缺陷发表意见,这为孕育中的变革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正在制定的《进口汽车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将从多个方面规范进口汽车市场秩序,平衡参与各方的利益,扭转总经销商与经销商的不平等关系。

  5大缺陷

  在1月12日的会议上,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在简要总结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的积极作用后,话锋一转指出了这个办法在实施中暴露出的5个缺陷。

  她说,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在国内成立了独资或者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作为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国外汽车厂商通过法规赋予总经销商的权力取得了在中国进口汽车市场的主导地位。

  总经销商作为产品、品牌、配件、维修、技术等一些核心资源的提供者,形成对进口汽车销售环节的绝对控制和垄断,总经销商和经销商的地位严重不平等,而现行的品牌授权经营制度缺乏对经销商利益的必要保障。

  在关税大幅下降,配额取消的情况下,消费者没有享受到市场开放、竞争升级带来的成果。而跨国公司更加关注销量和盈利的增加,对维修服务做得不够,配件昂贵、供应不及时。进口汽车高价格产生的高利润归属是个问题,消费者得到好处以外,利润应该在总经销商和经销商之间合理分配。

  总经销商和国外厂商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公司内贸易,或者叫关联交易。也发现了一些总经销商通过低报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来少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现象。有的通过高报价,把利润留在海外。

  最后,国外厂商通过并网销售不断加大对合资企业销售网络的控制,影响了合资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发展。

  王琴华说,必须平衡国家、进口汽车总经销商、经销商、汽车行业和消费者各方的利益,建设平等的工商关系。《细则》主要的措施将包括六个方面:适当、适度放开平行进口,支持有条件的经销商直接从国外汽车企业进口;制定授权经营合同的标准文本;限制总经销商垄断权利;扩大经销商权利和自由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加强监管。

  接下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于法昌对各大品牌要求经销商建设豪华4S店的做法也提出了批评。他说,上万家建设得美轮美奂的4S店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加重了经销商负担,分散的布点也不方便消费者选车、购车。他还以个人名义肯定了汽车交易市场的积极作用。

  惊人暴利

  商务部酝酿改变进口汽车市场管理政策已达一年之久。2007年年初,商务部就在各地调研了进口汽车市场情况,并在深圳、浙江等地召开研讨会,听取地方商务部门意见。2007年9月份起,先后在广州、天津、北京密集召开会议。并于2007年11月组团赴日、韩考察。本报曾于12月3日率先报道了《细则》提出拟适度放开“平行进口”的建议。

  事实上,总经销商和授权品牌经销商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仅仅是表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之所以将进口汽车市场作为突破口,是因为进口汽车市场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外资大肆攫取进口车市场暴利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并且引起了无论是政府官员、行业协会人员,还是汽车经销商的极大担忧。

  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关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07年,中国汽车销量达到880万辆,汽车整车行业税前利润约600亿元人民币。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估算,2007年1-10月份进口汽车单车CIF价格超过3.5万美元,毛利率一般为20-40%,按平均每台利润15万元、整车进口量26万辆计算,利润将达到390亿元。也就是说,26万辆的进口汽车国内销售环节的利润总额相当于880万辆国产汽车实现利润总额的近65%。进口汽车的利润之巨可见一斑。

  深圳一位经销商透露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数据。以近几年进口量较大的奔驰S350为例,海关报关价一般在105万-108万元,批发给4S店的价格为125万元,零售价为135万元。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总经销商单车获利20万元,一般的豪华车获利都是这个水平,有的品牌更甚。他估算,最近3年,外资总经销商获利达1000亿元之巨。

  如何尽快阻止国外汽车生产商和总经销商对我国国家利益的侵害?据了解,《细则》规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定期收集、公布主要进口车型价格及同等车型在主要国际市场(美国、欧盟、日本等)价格,提供给海关,作为报关价格的参考依据,最大限度阻止低价/高价报关。

  另获悉,商务部门可能配合海关、税务部门打击偷逃税行为,并可能对以往的偷逃税行为进行追溯。

  废除垄断

  对于目前严重失衡的总经销商和授权品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参与《细则》讨论的有关专家也提出了解决方案。最关键的是,总经销商与授权经销商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必须采取由工商部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一制定的标准中文合同文本,且授权经营年限不低于3年(目前的合同为1年一签,而且多是英文文本)。总经销商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给予授权经销商赔偿。

  另外,一些削弱总经销商垄断权利的条款也有望写进《细则》中。比如,4S店的建店标准由商务、工商部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制定。总经销商不能要求授权经销商采购其指定的建筑材料、产品、家具和办公用品。

  总经销商不得设定与授权经销商业绩挂钩的处罚条款,不得有搭售行为。后者可以采购符合前者标准的易损零配件。

  总经销商不能向授权经销商收取保证金,只能收取不高于车辆本体价格的10%作为定金(目前大多是40%),结算要以人民币进行。

  总经销商必须自行投入全国性品牌推广费用,不得向授权经销商收取这些费用。总经销商不得干预授权经销商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

  违反上述规定的总经销商和授权品牌经销商将被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经销资格。由工商部门暂停其设立新的品牌销售网点审核,商务部门暂停其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资格。

  同时,授权品牌经销商的行为也将被进一步规范。比如,授权品牌经销商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授权经营合同开展业务,不得结成同业价格联盟、欺行霸市等等。

  据了解,上述建议大部分已被写进《细则》中。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陈效禹说,制定《细则》的目的不是为了完全剥夺外资总经销商的利益,而是在国家、总经销商、授权经销商和消费者利益之间求得一个平衡,建设和谐的工商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将制定相关行规行约,积极发挥行业监管职能。比如,协会将与工商、商务部门一起委托专家对申请设立进口汽车总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批、备案的依据。协会也将建立进口汽车信息统计体系,并定期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各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必须按月向商务部和协会上报进口汽车的销售情况。

  VIN码壁垒

  尽管《细则》规定,授权经销商可以进行平行进口,且总经销商及授权销售服务网络也必须为这些车辆提供同样标准的保修和售后服务。但是,1月12日“第四届中国进口汽车高层论坛”上发生的一幕戏剧性变化又给即将开闸的平行进口平添变数。

  当天论坛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处长谢鹏鸿说,3月1日起,进口汽车将实施VIN码(车辆识别代码)验证管理。VIN码相当于汽车的身份证,由17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分别代表生产国别、厂家、车型、发动机型号、出产顺序号等信息,每辆车的VIN码都不相同。

  实施VIN码验证管理后,进口车辆3C证书持有人(一般是汽车制造商)在车辆进口前,凭3C证书到认证机构申报进口车辆的VIN码,认证机构将VIN码核对汇总后编制成数据库通知各口岸检验局。后者在检验进口汽车时,如进口汽车VIN码与数据库中的VIN码不符,将不予放行,公安部车辆注册管理部门也有权拒绝为这些车辆注册。

  这有可能堵住平行进口渠道。而在商务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看来,由授权经销商进行的平行进口可以扩大竞争,改变总经销商对进口汽车货源和价格的垄断。

  不过,谢鹏鸿说,VIN码验证与平行进口并不矛盾。除了汽车制造商,经销商也可以提出3C认证申请。也就是说经销商获得3C证书后,也可以申报拟进口车辆的VIN码。

  不过,深圳一位进口汽车经销商告诉记者,他申报了半年VIN码,都没有通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这还需要与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进一步沟通、交流。

  《进口汽车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将从多个方面平衡各方利益

作者:佚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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