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后,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则书面告知申请人。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政府对地域保护范围的划定的文件及图件、申报资料(含申报书、陈述报告、检测报告、标准及第三方证据资料等)是否齐备,申报机构是否成立,组成是否符合要求等。
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公告程序。公告程序体现的是一种知情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程序是经过形式审查后的产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地理标志产品审查确认工作,确保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提出异议的可以是地方政府、协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提出异议时,应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资料。说明被异议产品的名称、公告号、公告时间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
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如果属于地域范围划分方面的异议,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产品所属的省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呈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协调结果,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