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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唯一幸存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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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已经审了9个月了,到现在还没判决。”一年多前,广州市中山三院爆发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案曾让人谈药色变——事件中,13名注射了该药液的患者因肾功能衰竭死亡,2人病情加重。一年多后,因使用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而导致中毒的急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中的唯一幸存者任贞朝最终没能等来法院的判决,于昨日下午3时在中山三院去世。

  下岗警察一人索赔600万

  任贞朝,海南省万宁市人,是一名下岗警察。2006年4月18日,任贞朝因为重症乙肝重叠戊肝感染,入住中山三院就医。4月19日,他开始使用由齐二药厂生产的假药亮菌甲素,共使用12天,24支,120毫克,随后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出现谵妄、狂躁等肝昏迷、肝性脑病的症状。在所有中毒的急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他是唯一被医院认定符合肾移植条件的受害人。他接受了中山三院无偿换肝换肾治疗,终于捡回了一条命,成为出现急性肾衰竭病人的唯一幸存者。

  为了全力抢救任贞朝,中山三院向全国20家大型器官移植中心求助,48小时内找到了一副配型与他吻合的肝和肾,用飞机空运2000公里,30多名医护人员经过8小时的通宵手术,成功为他实施了肝肾联合移植。中山三院先后为任贞朝垫付了170万元医疗费用。

  虽然中山三院全力挽回了任贞朝的生命,但去年3月29日任贞朝还是与其他10名“齐二药”假药受害者一起,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索赔2000多万,其中任贞朝一人索赔600万元。任贞朝在接受采访时承认,他对医务人员的全力抢救非常感激,但是假药的生产厂家已倒闭,他不得不把医院告上法庭。

  去年底病情恶化无法入睡

  2007年8月8日,任贞朝的索赔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正在发高烧的他戴着大口罩,在家人陪同下坚持出庭。至今,5个半月过去了,他没能等来法院的判决,与昨日下午3时离世了。

  据了解,任贞朝于前日被转入重症病房。他换肝换肾一年多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体质非常虚弱,并且经常发高烧。此外,任贞朝的肺部积水很严重。转入去年12月以来,病情进一步恶化,他的多个关节都肿起来,无法睡觉,非常痛苦。

  任贞朝的哥哥告诉记者,在任贞朝最后的日子里,他经常问:“法院什么时候能判决下来啊?你去法院问问吧。”为此,他的家人和律师多次跑去问法院,被告知“因案情重大,需再延长半年判决”。

  “他死不瞑目啊!”任贞朝的姐姐哭泣着对记者说。由于任贞朝无生活来源,为了治病和打官司,他把乡下的房子也卖了,11岁的孩子连学费都拿不出来,靠亲戚接济。“他就盼望着法院能够依法尽快判决,不要拖得遥遥无期。没想到……”任贞朝的哥哥认为,任贞朝的死是假药亮菌甲素造成的。

  中山三院:我们已全力救治

  “真的很遗憾,但是我们已经尽力了。我们对任贞朝做了长期的全力救治,花了很多的人力物力。为了抢救他,我们花了差不多200多万了,都是无偿垫付的。”中山三院的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负责人称,任贞朝的死亡原因是真菌感染。由于任贞朝接受了肝肾联合移植,每天服用各类抗排斥药物二十多颗,免疫力下降,造成了真菌感染。

  至于法院的判决,该负责人说:“我们也非常期待能够早日判决下来。我们也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如果判决认为医院有责任,会令我们非常困惑,因为我们真的付出了很多,而使用假药,我们既不知情,也无从选择不使用。”

  律师: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代理任贞朝索赔案的律师陈北元昨日下午6时多一下飞机就接到任贞朝哥哥的信息,方知道这个在所有中毒的急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幸存下来的受害者去世了。他心情沉重地对记者说:“我们已经等待了9个月了。按照正常的审理期限来说,民事案件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任真朝认为他可以等得到,但一等再等,却被告知审理期限经过批准延长了。”陈北元认为,“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对此,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蔡彦敏也表示认同。“开庭已经5个多月了,所有的辩论也进行完了,法院也没有通知因事实不清楚需要再次开庭审理。对于受害人任贞朝而言,他已经尽力证明了自己的损害,判决应该尽快给他一个交代。我们也很期待法院能够及时依法宣判。”蔡彦敏说。中山三院的负责人还表示,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完善相关制度,经受得起这样的风险,令受害人的损失尽快挽回,同时也让医院明明白白。(记者练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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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二药”受害者索赔2000万

  2006年4月,中山三院对64名患者注射了“齐二药”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人死亡。5月27日,国务院联合专家调查组赴中山三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所含的二甘醇中毒导致死亡的事件。

  11名受害人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省医保”、生产商“齐二药”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此案2007年8月开庭,但中山三院、“金蘅源”、“省医保”都辩称自己在销售、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尚未一审判决。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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