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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产销漏洞让不法之徒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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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却大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坑农害农,涉案金额高达近千万元。2005年5月13日,生产伪劣农药的郑州诺华化工有限公司及两名责任人分别被绳之以法。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1年2月25日,郑州诺华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郑磊任法人代表,郑小文任厂长。在经营过程中,郑州诺华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了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两种农药的农药临时登记证。为谋取私利,该公司在未取得其他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情况下,竟擅自生产、经营敌敌畏、全胜、氧乐果、清虫“110”等几十种农药,分别销往四川、河北、江苏、山东等地,截至2004年3月份,销售金额达990余万元。

2002年1月至2004年3月,郑磊、郑小文等人在没有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即以合格产品在全国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5万余元。以上农药经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2004年4月1日,郑小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8日,郑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这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诺华公司制售假劣农药事件,为什么拖到现在才被彻底查处?业内人士指出,通过对该案的剖析,可以清晰看出农资问题上各个环节的漏洞。

一是农资消费设防不周密。诺华公司生产的假劣农药之所以能够源源不断地流入农村,是与目前广大农村地区信息闭塞,农民文化水平低,设防不周的农资消费环境分不开的。例如,2002 年直接从诺华公司购买11吨高效氯氢菊酯的刘某,明明看到农药上标明的生产厂家是加拿大龙灯集团(天津)化工有限公司,却相信了诺华公司的分装,毫不犹豫地购买了这批农药。而河北的李某从诺华公司成立起就开始购买其生产的农药,前后总价款达30万元,却从未签订过任何购销合同。

二是“游击”生产难以监管。本案中,诺华公司的整个生产条件相当简陋,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相关设备和检测条件,涉案农药的生产,都是由郑磊一个人提供配方,临时交由下边的人直接加工生产。加之其主要从事农药分装业务,非法勾兑,一生产出来马上将农药拉走,所以查处难度相当大。

事实上,依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从事农药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必须申请农药登记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并具备相关的开办条件。那么,像诺华公司这样的生产假农资企业,为何还有如此大的生存空间呢?

三是市场监管存在某些“空缺”。本案中,诺华公司非法生产农药的车间,并非登记的公司所在地,而是其在农村的几间民房。

从目前查处的假农资案件看,制售假农资的行为大都发生在农村地区或城乡交接的“真空”地带。这种地理屏障,给有关部门获取违法信息增添了难度。

据悉,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前,诺华公司曾接受过行政处罚。如2002年12月,有关部门发现诺华公司环保不合格,取消了其分装农药的资格。但由于行政执法往往是各管一段,没能杜绝诺华公司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严密,是当前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不力的关键原因。”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民说,如果这一执法流程存在某些“空缺”,这类犯罪的屡禁不止就具有某种必然性。专家指出,建立信息共享、紧密配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是目前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

作者:张胜利 王惜纯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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