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使用已报废的小公共汽车运送游客,因刹车失灵引发交通事故致游客受伤。为索赔偿,吴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旅行社赔偿吴女士等3人医药、交通、误工、护理等费用共计6600余元的判决。
2002年8月,吴女士及母亲、儿子3人随团到山东旅游,合同约定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卧和当地旅游车。吴女士交纳了3450元旅游团费,同时还自愿交纳了每人1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代缴。当月10日,旅行社乘坐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吴女士等3人均受伤。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月12日,吴女士等3人到北京医院诊治,共支付3502.3元医药费和379元交通费。吴女士于当月12日至26日休病假两周,被扣发工资1306元。吴女士丈夫为照顾儿子请假两周,被扣发工资1493元。
2004年7月,吴女士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称,旅行社使用已报废的小公共汽车运送游客,后因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及其他游客不同程度受伤。旅行社至今未给办理保险理赔,故要求旅行社支付3人医药、交通、误工、护理等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180余元,并支付1380元违约金,赔偿4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旅行社称,已为旅游团上了团体保险,保险公司未进行理赔,故不同意3人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旅行社不服,以赔偿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应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吴女士等3人基于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向其主张赔偿医药费等损失理由正当、合法。因吴女士等3人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旅行社上诉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