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设在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消息:瑞士联邦环境局2007年12月10日发布了G/TBT/N/CHE/95号通报。标题为:空气污染控制条例修正草案。涵盖在建筑场地使用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机械和设备以及类似的装置。
该条例草案包含减少在建筑场地的柴油发动机颗粒物的排放措施。规定了自2008年5月1日生效后,超过37千瓦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新建筑机械,以及自2010年开始18千瓦~37千瓦的新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排放标准:新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依照UNECE颗粒物测量(PMP)-方法1x10121/千瓦时);NO2与NOx的比例限值(按质量30%);在排放系统中未使用铜基添加剂或铜基涂料;依照指令97/68/EG,当机械投放市场时,同时达到其他污染物质的要求。如果建筑机械配备了经检测并认可的颗粒物过滤器,可视为达到了这些新的排放标准。
该法规提案的合格证明对于以柴油为动力的新机械类型或颗粒物过滤系统类型是强制性的。合格证明必须由某个经认可的技术部门或发动机测试实验室颁发。每台单独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机械显示符合新排放标准的标签或标识同样也是强制性的。该条例修正草案拟于2008年4月批准。